
關于您在雙十一期間遇到的天貓U.S.POLO ASSN.商家拒發(fā)貨的問題,以下是一些建議的投訴處理步驟:
1. "聯系商家":
- 首先,您可以嘗試聯系商家客服,詢問拒發(fā)貨的具體原因,并要求商家給出合理的解釋。
2. "保存證據":
- 在與商家溝通的過程中,保存好所有的聊天記錄、訂單信息、支付憑證等證據。
3. "平臺介入":
- 如果商家沒有給出滿意的答復,您可以請求天貓平臺介入處理??梢酝ㄟ^以下途徑:
- 天貓官網“消費者權益保護”頁面;
- 天貓APP“我的淘寶”-“客戶服務”-“投訴”;
- 聯系天貓客服熱線。
4. "投訴理由":
- 在投訴時,明確指出商家以優(yōu)惠為由拒絕發(fā)貨的行為,違反了誠信原則,并附上相關證據。
5. "維權途徑":
- 如果天貓平臺處理結果不滿意,您可以進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 向工商部門投訴;
- 通過消費者協會尋求幫助;
- 在網絡平臺上曝光商家行為,引起公眾關注。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投訴示例:
尊敬的天貓客服:
我在雙十一期間購買了一件U.S.POLO ASSN.品牌的商品,訂單號為[訂單號]。商家在活動期間承諾優(yōu)惠,但后來以各種理由拒絕發(fā)貨。我認為商家這種行為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
相關內容:
雙十一后,《消費者報道》收到大量關于商家因優(yōu)惠券力度過大不發(fā)貨的投訴。天貓Uspoloassn男裝旗艦店遭200余名消費者投訴:消費者使用Uspoloassn店鋪發(fā)放的優(yōu)惠券及天貓津貼購買服裝后,商家前后以優(yōu)惠券遭惡意泄露、缺貨為理由拒絕發(fā)貨,但有部分消費者發(fā)現該店并未下架“無貨”商品,正價購買還在正常發(fā)貨。同時,還在聚劃算上進行促銷。
優(yōu)惠券力度過大,運營:損失慘重不退貨將辭職
雙十一各商家紛紛打響促銷活動,天貓Uspoloassn男裝旗艦店推出的優(yōu)惠券力度頗大,有滿600元減300元,900元減300元不等,若加上天貓平臺的購物津貼,一件原價100元左右的短袖大概只要花30元。

11月12日起,消費者便陸續(xù)收到商家發(fā)來的“訴苦”短信或旺旺信息,稱由于“被淘寶客惡意泄露,導致優(yōu)惠券被傳播,造成店鋪無法挽回的損失,請親可憐可憐我們吧……”“系統原因訂單價格異常,將導致40萬的虧損,小店運營需承擔所有損失并辭職……”“已想辦法從別的倉庫調一批貨,有部分無法發(fā)出……”“無貨可發(fā),天貓活動鎖庫,無法修改庫存,造成缺貨……”等等原因懇求消費者申請退款,并會承擔實際支付額的30%積分作為補償。

但消費者并不買賬,指出該店還于11月20日在聚劃算上做促銷活動,甚至有消費者發(fā)出聊天對話顯示,店家同意消費者使用滿600元減200元的新優(yōu)惠券下單可發(fā)貨。
Uspoloassn(U.S. Polo Assn)是美國馬球運動的非營利性管理機構——美國馬球協會(USPA)的官方品牌,該品牌天貓旗艦店由常州安科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代理運營。
雙11商家掀“退貨潮”,優(yōu)惠力度真超底線了嗎?
本屆雙十一,《消費者報道》不僅接到消費者投訴天貓Uspoloassn男裝旗艦店私下請求消費者退款,還接到天貓361度官方旗艦店稱商品缺失不發(fā)貨、天貓MONIKI旗艦店稱倉庫質檢發(fā)現瑕疵問題已返廠無法正常發(fā)貨、天貓gb好孩子疑似選擇性發(fā)貨、天貓鴻星爾克官方旗艦店稱鞋子庫存有瑕疵不發(fā)貨、天貓hotwind熱風旗艦店一而再推遲發(fā)貨時間、天貓森馬官方旗艦店到了最后發(fā)貨期不發(fā)貨、天貓?zhí)夭狡炫灥赀t遲不發(fā)貨還拉黑用戶、天貓安踏旗艦店退款變指定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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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投訴:低價超賣事后缺貨,361度旗艦店深陷“缺貨門” 網店仍在售鞋子,天貓361度官方旗艦店卻聲稱無貨、不予發(fā)貨
雙11投訴:1999元贈品不兌現,蘇寧稱客服承諾失誤 雙十一優(yōu)惠券問題突出,蘇寧稱客服承諾失誤,1999元贈品不發(fā)放!
施華蔻“雙11促銷”陷假名單風波,遭吐槽“手快冇手慢有” 早付款未入選,遲付款卻入圍,施華蔻旗艦店活動疑似欺騙消費者
對此,《消費者報道》采訪了多位電商分析師。電商天使投資人李成東接受《消費者報道》采訪時稱:淘寶平臺系統的不完善,的確會導致運營時多派發(fā)優(yōu)惠券等問題,且向平臺申請修改的流程又極其復雜。同時,平臺歸責條例比較含糊,若因運營設置錯誤,無法明確地歸咎到商家或是運營人員的責任上。商家拒不發(fā)貨會被平臺嚴懲,故商家退貨大多屬于迫不得已,利用該行為沖量得不償失。但不排除部分商家行為不當。
《零售威觀察》創(chuàng)始人王子威告訴本刊:阿里已經意識到雙11的核心不是GMV(拍下訂單的總金額,包含付款和未付款),因為本質上,它已經開始將自己定義為一個新零售的操作系統。但天貓、淘寶賣家還是只能通過銷售額GMV來體現自己參與此次盛宴,故會出現部分商家盲目促銷的行為。
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主任曹磊對本刊表示:消費者支付訂單的相應費用則意味著合同成立,若不兌現則屬于違約,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網頁上公布的商品的價格或折扣明顯低于的商品的價值的本身,屬于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這也是要承擔相應的市場經營活動的法律風險。

律師意見
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馬錦林接受《消費者報道》采訪時認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明碼標價。
在本事件中,店鋪所發(fā)放的優(yōu)惠券及天貓津貼等折扣亦屬于商品價格的一部分,商家即應當依照其所標示的價格及優(yōu)惠將商品提供給消費者。
且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商家在網絡交易平臺所公布的商品價格、優(yōu)惠券折扣等信息構成要約,消費者在網絡交易平臺通過查看商品價格、折扣等信息,選擇下單購買,即屬于對商家所發(fā)出要約的承諾。根據《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在商家收到消費者下單信息后,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已成立,相關商品價格應依照合同中的價格、折扣進行確定,商家應履行發(fā)貨的合同義務,不得隨意解除合同,否則,將構成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若確系因網絡交易平臺系統問題而導致多派發(fā)優(yōu)惠券,商家亦可能存在以下兩種處理方式:
一、主張本買賣合同系因重大誤解而訂立,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guī)定,其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但商家須對該重大誤解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否則仍需履行該合同義務。
二、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該損害后果的承擔應屬于商家與網絡交易平臺之間的責任分擔問題,商家可以在履行與消費者之間的買賣合同義務后要求網絡交易平臺承擔其損失,而不是要求消費者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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