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事件確實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討論。根據(jù)公開的報道和判決信息:
1. "事實經過":沈先生(通常報道中稱為“沈先生”)于2021年5月17日在某便利店購買了一包標稱生產日期為2020年7月、保質期至2021年7月的孜然。他回家后發(fā)現(xiàn)孜然已經過期,便向當?shù)厥袌霰O(jiān)督管理局投訴。經過調解,便利店同意賠償沈先生5元(可能是購買孜然的費用或作為補償),但沈先生不接受,堅持認為便利店存在欺詐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shù)慕痤~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來要求賠償。
2. "法律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是所謂的“假一賠三”條款。
3. "爭議焦點":
"欺詐認定":便利店銷售過期食品,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欺詐”?法律上的欺詐通常要求經營者明知商品有缺陷(如過期)而故意銷售。
"消費者是否“明知”":有觀點認為,雖然食品過期存在風險,但消費者購買時通常無法確切知道生產日期,除非有明顯的標識錯誤或售貨員明確告知。因此,不一定能認定經營者構成欺詐。
"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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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去便利店購物都希望
買到新鮮、安全的食品。
可要是不小心買到過期食品,
該怎么辦呢?
市民沈先生在便利店買了一包5元的孜然,結果發(fā)現(xiàn)已經過了保質期,于是,沈先生將便利店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退還貨款5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記者23日從長沙望城區(qū)人民法院獲悉,該院支持了沈先生的訴訟請求。
沈先生介紹,今年4月1日,他在某便利店購買商品,買了一包價格為5元的某品牌孜然,“該商品生產日期為2023年2月14日,保質期為常溫下保存十八個月,保質期到期日為2024年8月14日?!鄙蛳壬J為,某便利店作為經營者未盡審查義務,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遂訴至法院。
望城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沈先生購買孜然時已過保質期,且某便利店作為食品銷售方應知曉該情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系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同時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guī)定,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造成消費者損失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外,還可以向銷售者主張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法院最終判令某便利店退還沈先生貨款5元并支付賠償金1000元。
“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即使是銷售低價過期食品,也可能面臨千元級別的懲罰性賠償,經營者切勿抱有僥幸心理,必須履行嚴格的進貨查驗義務,并及時清理過期、變質食品?!碧┖吞ㄩL沙)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副主任李志員律師表示,另一方面,消費者遇到過期食品等食品安全問題時,也無需因商品價格低而放棄維權??上扰c經營者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既可以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主張“退還貨款+懲罰性賠償”,“法律明確賦予消費者此項權利,主動維權既是保護自身權益,也是督促經營者規(guī)范經營的重要力量?!?/p>
消費者在遇到購買到
過期等不合格商品的情況時
要冷靜應對,依法維權
1.保留證據(jù)很關鍵:一定要保存好食品本身,它是證明食品存在問題的直接證據(jù);同時,購物憑證(如購物小票)是消費的重要證明,千萬不能丟;相關照片或錄像等視聽資料也能輔助證明購買過程及食品狀態(tài),比如拍攝食品的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買地點等信息。
2.優(yōu)先協(xié)商解決:攜帶好保留的證據(jù),與商家友好協(xié)商,嘗試溝通解決問題。很多時候,商家了解情況后會積極處理,這樣既能節(jié)省時間和精力,也能快速解決糾紛。
3.投訴途徑多又廣:要是協(xié)商不成,別著急??梢該艽?2345熱線,或者通過當?shù)厥袌霰O(jiān)管部門的官網、微信小程序進行投訴。市場監(jiān)管部門會介入調查、調解,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4.法律武器來兜底:如果在監(jiān)管部門介入調解后,問題還是沒有得到解決,消費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權。
5.商家要關注食品安全:為了避免類似的糾紛和損失,應當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加強銷售環(huán)節(jié)的監(jiān)控,從食品采購、倉儲、銷售到售后,全鏈條防控過期食品風險。尤其是像鮮腐竹、鮮海帶等生鮮產品,更要重點管理,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
記者:李廣軍
綜合:廣州日報
來源: 長沙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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