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神”彭于晏“代言”減脂產品,真相竟然是……這背后其實涉及到一個常見的營銷策略,即明星代言。明星代言是指企業(yè)通過支付費用,請明星為產品代言,以提高產品的知名度和美譽度。在消費者心中,明星的形象往往與產品的品質和效果緊密相連,因此,明星代言成為了一種有效的營銷手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明星代言并不總是意味著產品一定有效或適合所有人。有時候,明星的代言可能只是為了提高產品的銷量,而并非真正關心產品的質量和效果。因此,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應該理性對待明星代言,不要盲目相信明星的推薦。
此外,對于減脂產品,消費者更應該關注產品的成分、功效和安全性,而不是僅僅因為明星代言就決定購買。減脂是一個需要長期堅持和科學方法的過程,產品的輔助作用應該建立在健康飲食和適量運動的基礎上。
總之,彭于晏代言減脂產品,真相就是這是一種營銷策略,消費者在購買時應該理性對待,關注產品的真實效果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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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節(jié)食不運動,就能喝出好身材!”這款減脂產品文案令人心動,代言人還是明星彭于晏!但真相是,這波代言只是品牌方的一廂情愿,彭于晏毫不知情?!氨淮浴钡呐碛陉叹S權未果,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將該品牌運營方及權利人兩家公司告上法庭。
今天,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了這起案件,二審認定兩家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應立即停止侵權,并賠償彭于晏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支出費用等共計22萬余元。

圖說:上海一中院公開宣判彭于晏肖像權案。邱詩韻 攝
彭于晏“被代言”
“我們萬康,簽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權!今后,我們每一款產品上都會出現(xiàn)彭于晏的照片!”
2019年12月21日,萬康公司舉辦品牌招商大會,負責人黃某在招商會上慷慨激昂地宣布了這個好消息,并將印有彭于晏照片的相關產品公開展示。消息一經宣布,會場反響熱烈,代理商們迫不及待想把這個好消息廣而告之。
某微信公眾號當天就推文,“萬康簽約最自律的男神彭于晏”,并附上涉及彭于晏的多張代言圖。自詡“萬康品牌創(chuàng)始人”的“粉小姐”又在微信朋友圈刷屏,發(fā)布了大量涉及彭于晏的多張代言圖、配文稱“萬康”簽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權。
在發(fā)現(xiàn)被侵權的情況后,彭于晏工作室于2019年12月21日發(fā)布辟謠聲明,澄清彭于晏與“萬康”品牌無任何形式的合作。
然而,不實代言信息仍在微博、抖音、微信等各大平臺傳播。2019年12月22日,自詡“萬康一級董事”的抖音用戶在抖音上發(fā)布了萬康公司品牌招商大會現(xiàn)場視頻,吸引了不少粉絲觀看。
彭于晏發(fā)現(xiàn)澄清無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萬康”品牌運營方萬康公司與品牌權利人裕美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公證費等費用共計100萬余元。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萬康公司利用彭于晏的肖像和影響力進行產品推廣,以達到其商業(yè)目的,對相關不實消息在相關自媒體上出現(xiàn)乃至擴散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萬康公司與裕美公司共同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故一審法院責令兩公司停止侵權行為、在公司官方微信公眾號及中國青年報上針對此事發(fā)布致歉聲明,并賠償彭于晏經濟損失、精神損害賠償金、維權支出費用等共計22萬余元。
萬康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是否構成侵權聚焦爭議焦點
萬康公司認為,其對產品外包裝僅停留在溝通階段,并沒有在任何產品上使用涉案圖片,也沒有將涉案圖片印在產品上流入市場,不存在侵犯彭于晏肖像權的行為。
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萬康公司是否實施了侵犯彭于晏肖像權的行為;一審認定的責任承擔方式是否恰當。
關于爭議焦點一:首先,萬康公司的負責人在品牌招商大會上公開宣稱“萬康”簽下了彭于晏的肖像權,在其自行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中工作人員也提到其按照合同使用照片進行宣傳,卻被彭于晏工作室第一時間打假。此外,萬康公司負責人向案外人發(fā)送的含有彭于晏肖像的產品包裝設計,與“萬康”產品的代理商在網絡平臺上發(fā)布的圖片基本一致。這些證據(jù)形成證據(jù)鏈,證明萬康公司在未經彭于晏同意的情形下使用了彭于晏的肖像進行產品宣傳和推廣。
其次,在彭于晏工作室發(fā)出辟謠聲明后,萬康公司仍對外宣稱該行為合法,主觀故意明顯。而且從行為目的來看,萬康公司將彭于晏的肖像用于其產品宣傳,是為達到宣傳營銷的效果并從中獲得經濟利益,具有營利目的。
最后,雖然萬康公司使用彭于晏肖像的行為發(fā)生在預告宣傳階段,但已經導致該不實信息在網絡平臺進行了大范圍傳播,影響廣泛。據(jù)此,萬康公司的行為構成對彭于晏肖像權的侵犯,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關于爭議焦點二:彭于晏除了有權要求萬康公司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以外,還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彭于晏作為藝人,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其肖像除涉及人格尊嚴和個人社會形象外,也具有一定的商業(yè)利用價值。萬康公司將自身產品與彭于晏綁定宣傳,容易使彭于晏受到品牌帶來的負面影響,并在短時間內造成大面積傳播并誤導消費者。結合彭于晏肖像的商業(yè)價值以及萬康公司的使用目的、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jié)、后果及影響等諸多因素,上海一中院對一審確定的責任承擔方式和賠償數(shù)額予以認同。
上海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除彭于晏外,文中所附人名、公司名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該案主審法官任明艷指出,肖像權是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依法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是自然人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肖像權包括公民有權擁有自己的肖像,擁有對肖像的制作專有權和使用專有權,公民有權禁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或對肖像進行損害、玷污。
任明艷法官同時提醒,隨著電子商務的不斷發(fā)展,無良商家的“代言人”選項已經從知名藝人等逐漸轉向一些具有特定身份標簽的“素人”,公民若發(fā)現(xiàn)自己的肖像權受到侵犯,可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新民晚報通訊員 李丹陽 邱詩韻 記者 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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